安徽省旅游景区协会分支机构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和《安徽省旅游景区协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旅游景区协会各分支机构,是根据旅游产业和本协会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理事会批或常务理事会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特定领域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作为协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从事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应遵循《安徽省旅游景区协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及各分会管理办法,接受本协会统一领导与监督,执行本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工作小组”等内部机构,不得单独对外发布文告或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拟开展的活动计划和方案,原则上应提前1个月报协会秘书处备案,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本协会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撤)销等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报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本协会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本协会的授权下积极发展会员,开展行业相关活动;

(二)分会的各项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以及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等有关规定;协助协会联系其所代表的专门领域,维护其专门领域内团体和个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协会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调查研究国内外行业(或专业)发展趋势、行业动态,开展相关数据统计,进行科学分析、信息反馈,为行业提供资讯服务,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四)制定或参与制定工作领域的专业标准,形成指导性文件或报告;

(五)组织开展行业质量评价和各项业务培训;

(六)承办本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中在本协会的授权下,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分支机构既有会员和省内旅游景区中招募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发起阶段必须有30个以上会员。

第十条 分支机构每年发展会员不低于10个(包括为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原始资料须报本协会秘书处存档,分支机构存复印件,本协会秘书处统一负责会员注册及证书发放,会员名单纳入本协会会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会费纳入本协会统一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会费标准参照《协会会费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分支机构情况制定会费标准;

(二)分支机构成立前期期,可计提所收取会费的80%作为专项工作经费,其余20%会费交由协会统筹使用;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本协会副会长单位,会费不作为分会工作经费使用;

(四)既是协会会员又是分支机构会员的单位,会费不作为分支机构经费使用;

(五)分支机构会费使用须采用“预算—审核—报销”流程,可安排专人对财务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分支机构发生费用的报销结算清单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长)签字,安排专人到协会报销结算;

(六)财务管理上实行总量控制、专项核算。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使用资金,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开展本协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用和其他必须的开支、专家学者讲学咨询报酬、组织开展各项活动费用、开展交流论坛来往活动费用等)、审批流程、结余资金处理等,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

第四章 设立和变更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安徽省旅游景区协会章程》,接受本协会领导,并依照本协会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二)符合本协会发展或业务工作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分支机构在名称、业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上不交叉不重复;

(三)拥有一批在专业或工作领域内的行业代表和基本队伍,有特定服务群体;

(四)能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经协会认可的共享办公场所,经费来源合理合规,有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本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发展规划、会员发展、渠道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情况,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履行的程序:

(一)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向本协会提出设立机构申请;

(二)会长办公会根据设立条件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本协会印发同意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并公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成立:

(一)与本协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

(二)与已设机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相同或者相近;

(三)无明确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

(四)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

  (五)拟下设分支机构或其他变相三级机构;

(六)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应经提交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一)申请报告;

(二)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继)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办公场所,应将新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提交本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可内设理事会,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分支机构理事会五年一届,其届次和换届时间节点应顺应本协会理事会届次和换届时间节点,基于历史原因未能顺应同步的,应按照本协会理事会届次和换届时间节点,将分支机构理事会届次和换届时间节点重置或调整。分支机构理事会应在本协会理事会换届之前换届。

分支机构会长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本协会副会长;经本协会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研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分支机构会长聘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领导机构组成。

(一)分支机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二)分支机构会长在本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分支机构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三)分支机构副会长原则上不超过30人,届中根据工作实际可动态调整人选,调整总数不得超过初始人数的1/3,须提前30日报协会备案。分支机构副会长人选需报本协会审定;

(四)分支机构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五)会长或副会长中至少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协助会长负责分支机构意识形态和政治方向把关;

(六)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单位)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可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选须报本协会审定;

(七)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在本协会分支机构间交叉重复任职。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本协会秘书处统一刻制并保管,仅限用于分支机构内部发文和会议活动通知,未经本协会书面批准不得用于签署任何对外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凡是因未经批准签署协议、证明给本协会带来损失的,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损失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分支机构每年活动开展不得少于两次(其中至少与协会联办一次)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组织活动应坚持“注重质量、突出特色、财务规范、兼顾效益”的原则,凡是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的活动,均应报本协会批准。

分支机构开展收费活动前须向本协会提交成本预算报告,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行业指导价或市场公允水平。

凡是以本协会分支机构名义独立主办的有收费行为的活动,活动经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协会管理。

凡是以本协会分支机构名义与其他合法组织联合主办的有收费行为的会议、论坛等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包括活动收支的权责,并将协议、活动通知与活动经费预算一并报本协会批准。活动经费收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是由本协会分支机构主办、其他机构承办的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活动经费来源、预算与各自权责。如果有收费行为,所有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协会管理。

凡是由本协会分支机构主办、与其他机构联合主办的各类活动,无论是否有收费行为,事前应有经费预算,事后应有经费决算,并报本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加强会议管理,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不得超出本协会章程的宗旨及机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组织表彰评选类活动须报本协会批准,评审(比)类活动结果需报本协会备案,并在本协会官方宣传媒介公示、公布。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本协会审批。

未经本协会审核,机构不得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严格政治把关,内容客观、准确、合法;发布敏感数据等重要文告,应事先报本协会审核。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活动,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协会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资产属于本协会所有,应根据本协会资产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收支应当纳入本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别记账;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独立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收支须通过本协会统一账户,不得账外建账。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或本协会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本协会接受社会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协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各部门收取的会费、社会捐赠、提供服务和其他各种合法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协会秘书处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严禁各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与形式另行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将公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管理使用;严禁以各种形式私设小金库。

第八章 注销和撤销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实行分支机构年度检查和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对不能遵守章程、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分支机构,予以注销、撤销或调整;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撤换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评议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可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没有存在必要性的机构,应当停办;

(二)本协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机构;

(三)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的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机构或撤换机构负责人。

(一)违反《安徽省旅游景区协会章程》;

(二)拒不接受本协会领导,损害本协会声誉;

(三)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简称开展活动;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五)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或担保协议;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七)侵占、私分、挪用资产;

(八)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或设立小金库;

(九)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会规定情形。

第三十八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机构由本协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业务活动。

机构注销或撤销后应由本协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仅在安徽省旅游景区协会内部使用,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